山西医药杂志

期刊简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《山西医药杂志》是山西省创刊最早的综合医学期刊,有近四十年的历史,具有载文量大、信息面广、内容丰富、印刷质量上乘的特点,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之一,在省内多次被评为优秀期刊和一级期刊。《山西医药杂志》的前身为《山西医学杂志》,创刊于1957年6月,由中华医学会山西分会主办,山西医学杂志社出版发行。该刊为综合性医学期刊,16开,64页,全国公开发行。总编邵象伊,副总编3人,常务编辑4人。1966年9月《山西医学杂志》停刊,10年间,编辑出版10卷38期。1972年,恢复《山西医学杂志》并更名为《山西医药》,以内部期刊赠送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。1974年2月,《山西医药》更名为《山西医药杂志》,继续以内部刊物向全省各地发送。1976年10,《山西医药杂志》(双月刊)向全国公开发行,发行量达到1万多册。1984年《山西医药杂志》从山西卫生报刊编辑部独立,定编5人/1985年,该刊增设胶印插页,主要文章附中、英文摘要,质量明星提高。1989年《山西医药杂志》被评为山廿省优秀科技期刊,同日本东洋医学社建立互换关系,发行量每期突破2万册,居国内省级医学期刊之首。《山西医药杂志》现为双月刊,大16开,88页,期定价为3.50元,双月15日出版,国内外公开发行,国际标准刊号 ISSN 0253-9926  中国标准刊号CN14-1108/R  邮发代号22-38  编辑部地址:山西省太原市华门23号 邮编030013。本刊由中华医学会山西分会主办,山西省卫生厅主管,现任社长兼总编:董海原,主要读者对象为各级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医学院校师生。多年年,《山西医药杂志》在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,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,侧重普及;坚持理论与实用相结合,注重实用;坚持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,立足山西,面向全国,为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股务,为全国股务”的办宗旨引导下,为宣传和政府的科技方针政策,传递医学信息,开展学术交流,促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。《山西医药杂志》1992年9月被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列为综合性医药、卫生类核心期刊(第32位);1989年被评为山西省优秀期刊;1990年获优秀期刊提名奖;1992、1993年被评为山西省一级期刊;1995-2002年连续被评为山西省一级期刊;1998年被共青力省委、山西省卫生厅授予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;1999年获山西省第二届书刊装帧艺术作品三等奖。2002年获国家级“青年文明号”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药店被查,处方问题触目惊心!

时间:2025-02-08 14:24:57

在近期的医疗监管风暴中,一家药店因处方问题被查,这无疑为公众敲响了警钟。处方作为医疗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,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与疗效。

滥用抗生素是常见的处方问题之一。例如,对于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,在无明确细菌感染指征的情况下使用两种抗生素,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,还可能导致细菌耐药性的产生。更严重的是,抗菌素与抗病毒药在一个容器内合用,会相互影响,降低药效,甚至可能引发不良反应。此外,地塞米松作为长效糖皮质激素,与抗生素合用容易掩盖其不良反应,使病情判断复杂化。

除了药物滥用外,处方书写的不规范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。一些处方中,左氧氟沙星没有浓度标注,导致无法知道所用剂量;静脉滴注没有注明滴速,这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不适。同时,地塞米松等药物的简写错误,也会给药师和患者带来困扰。年龄书写不规范、痛风患者无抗生素应用指征却开具抗生素等问题,同样需要引起重视。

国家医保局曝光的典型案例更是让人触目惊心。一些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,包括为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医保费用结算、将医保目录外药品及保健品串换成医保目录内药品进行结算等行为,严重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利益。这些案例再次提醒我们,药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确保药品销售和处方管理的合规性。

面对这些问题,药店应加强对处方的管理,提高药师的专业素养。药师作为处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,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。在审核处方时,药师要仔细检查处方的各项内容,包括药品名称、规格、剂量、用法用量、配伍禁忌等,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。同时,药师还要积极向患者宣传用药知识,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。

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药店的监管力度,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。通过定期检查、随机抽查等方式,对药店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。对于存在问题的药店,要及时给予指导和纠正,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此外,还可以建立举报机制,鼓励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,共同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。

药店因处方问题被查的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。药店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,加强处方管理和药师队伍建设。同时,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,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,确保药品销售和处方管理的合规性。只有这样,才能有效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。